其次,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是回到集体社队和集体农庄体制上。从农业的性质看,在技术日益提高和生产手段日益先进的条件下,土地规模化由家庭来经营,从生产方式上看,其活劳动成本和其他分摊成本最低,从管理上看,其交易成本也最低。如果目前农业中的劳动力数量不变,把他们集中起来,耕地数量也不变将其集中起来,也是一种规模经营。但是,耕地上的劳动力数量没有发生变化,活劳动成本还是没有降下来。将人集中起来,变成集体经济后,交易成本则会大幅度提高。一些人在农业改革初时反对家庭联产承包,认为农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还是要回到过去集体经济上去。实际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仅就种地放牧而言,如果没有其他的经营项目,从制度经济学上讲,集体经济管理的交易成本太高,道德风险太大,极易发生哈丁所说的“公地的悲剧”问题。

再次,单就农业生产而言,公司制农场的交易成本太高,是不适于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一些地方和国家,农民以地入股,形成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如果这个村庄除了农业而没有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者公司也是很难生存的。一是如果农业耕地不增加的前提下,劳动力不转移出去,活劳动成本太高,低收益的股田制不可能给股民带来收益,没有收益希望的体制,是不会长久的。二是股田制的交易成本较高。种什么、种多少、怎样种的决策,要大多数股民同意才可。要有一个股田制的管理组织,这个组织的运作需要支付管理等成本。

从制度经济学上讲,简单的生产方式,适应于简单的生产组织形式,这样简单生产的收益与简单的组织形式的成本相适应。如果简单的生产方式配以复杂的生产组织形式,则复杂的生产组织形式的交易成本高于简单生产方式的收益,组织无法长久地运转下去。在农业中,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最简单,也最适应农业简单的生产方式,其交易成本最低。因此,不论经济发达到何种程度,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仍然是家庭。这也就是为什么像美国这样生产力很发达的国家,其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不是什么托拉斯,而还是一个一个的家庭农场的最根本的原因。

2、家庭为主要形式的经营农场

家庭农场兼具小农经济和公司化农场的优点,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两者的缺陷。第一,家庭农场产权结构比较简单,农场主及其家属是主要的劳动提供者,家庭收入直接取决于农场生产经营的好坏,一般不存在产权激励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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