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维茵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办学以来,正则中学无论在教学管理还是教学成绩上,均处于首都私立中学的领先地位,甚至一度超过了某些公立学校。怎么会落到被“接管”的地步?

他更不明白的是,那么多办垮的私立学校没有被“接管”,而总体收支状况良好的正则中学却遭此“厄运”,且没有任何审查批示。这种行政干预的法律依据何在?

1998年9月2日,贾维茵一纸诉状将朝阳区教委告上了法庭,状告朝阳区教委“行政行为违法”和“侵权”,并要求法庭撤销被告所有接管决定,确认被告接管期间实施的行为无效。

一审时贾维茵要求出庭,律师劝说他年纪大了,就不要出庭。其实三天前律师就知道结果了。但贾维茵不信,一定要出庭。

“到了法庭上,我就成了被告,郭宝库他们成了原告。法官问公款私存有没有?我说有,但是有原因的。可是不让你继续说话。接着问白条有没有?我说要求解释。法官说不能解释,有这回事就行了。10分钟以后,法官就判了我败诉。我当然不服。”

郄禄和也参加了一审,他的印象是:“法庭应该维护正义,但是从整个庭审来看,法院完全受朝阳区教委的操纵。休庭10分钟后,结果就拿出来了,毫无理由,我认为没有正义可言。法官不许我们的律师说话,一说话他就摆手不让说,就让对方说。所以,就没法让听众了解事实。”

双方争执的问题不仅在于正则中学是否存在朝阳区教委所指出的问题,焦点还集中在区教委是否具备作出“接管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

对此,正则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陈占民认为,正则中学于1992年6月向朝阳区教委报批,最终由市教育局审查批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54条规定,只有审批机关才有权对教育机构采取接管行为,因此,我们认为朝阳区教委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但是,郭宝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依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朝阳区教育局对区内7所民办性质的中小学、幼儿园有属地管理权,接管行为符合规定要求。而且,区教委在对正则中学临时接管之前,曾向北京市教育局请示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针对这种说法,原告方坚持认为,《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时间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之前,两者解释不同时,应以后者为标准。另外,接管权是不能随意转移的,同意批复和委托授权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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