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还在商界一天,我就能听到关于公司是否应该从事慈善活动的争论。有些人认为,公司的任何用于慈善事业的基金,都应该由公司的股东来做出决定,因为股东有权决定自己的钱应该用于何处。波克夏-哈萨威有限公司(BerkshireHathaway)的沃伦·E·巴菲特就是持这种观点的人。

另一些人则认为,公司是作为社会一部分而存在和发展的,因此,公司有责任支持社会

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生机活力。

在讨论自己的观点之前,让我先把这个问题放在某些视角中进行观察。2001年美国的慈善捐款总额已经超过了2030亿美元(1970年是850亿美元),而公司的慈善捐款总额才只有110亿美元—这是公司税前总收入的1.2%。自从1970年以来,公司慈善捐款数额在公司总税前收入中所占比率就没有多大的变化。在美国以外其他地方,也很少有公司给非营利组织捐款的传统。

我是第二种观点明确的支持者。我相信,只有在一个健康和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环境中,公司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因为,公司的成功发展需要它的客户和员工所生存的社会也很强大,这就像公司成功发展离不开成功的研究、规划以及广告一样。因此,为自己的社区做贡献也是一项很好的业务。

然而,从某种角度来说,我又与巴菲特的观点有接近之处。我对所谓的“支票簿慈善”活动几乎不感兴趣。公司定期从自己的预算中划拨一部分资金用于慈善活动,并在一年中分别将之捐献给各种慈善机构,从某些方面来说,固然是在做好事,但我认为,从许多方面来说,这也是一种低绩效的行为。

正如我刚才列举数字所显示的,公司的慈善捐款在美国每年的现金慈善捐款总额中并不占有很大的部分。一次个人捐款活动募集的资金就有可能毫不费力地比所有公司所进行的慈善捐款数额还要多。

我坚决主张,公司在慈善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能够而且也应该超越填写支票的层次。就像我们社会上那些杰出的组织一样,公司的确做得比社会上大多数组织都要好;最重要的是,公司也知道如何规划、管理自己的资源、与各种机构交往,以及从事其他许多有建设性意义的活动—这些活动对于所有非营利组织来说,也都是非常必需的。对于慈善机构来说,拥有这些领域的技能是很重要的,但是,这样的技能却很少能够在成功的、自我更新的组织中发现。还有其他一些组织在追求和保持卓越的过程需要借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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