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天过海:美林证券公司推出现金管理账户CMA

有迹象表明,美林证券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推出现金管理账户CMA时,就用了瞒天过海之计,以阻止其他证券公司的竞争。

CMA将经纪账户、货币市场基金、支票账户和信用卡等多种金融功能融为一身,是一种全新的资金管理账户。CMA突破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并且,当时的商业银行根据规定只能为储蓄账户提供5%到5.5%的利率,而CMA却能够给客户带来125%的利率,所以,美林证券公司从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手中夺取了数量相当可观的市场份额。

显然,商业银行绝不肯善罢甘休,他们以CMA触犯了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为由,纷纷提起诉讼。[译者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Act,也称《1933年银行法》,该法案是在参议员卡特·格拉斯(CarterGlass)的提案及众议院银行与货币委员会主席亨利·斯蒂格尔(HenrySteagall)的修正案的基础上被国会通过的。该法案提出了严禁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4条理由:即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是导致股市崩溃和大萧条的主要原因之一;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引发了银行业体系的崩溃;商业银行与其证券部门在资金配置上侵害了储蓄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在证券促销活动中存在着不正当经营的行为。此法案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设立了一道业务分离的“防火墙”,规定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制地买卖有价证券这3种投资性业务以外,不能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投资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的投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首先发难的是一个商业银行集团,美林证券公司刚开始在丹佛(Denver)的一家报纸上宣传CMA,这个集团就跳了出来,打响了对美林公司诉讼案的第一炮。很快,商业银行的领导者们就开始大肆宣扬,国家必须出面禁止CMA,而且事实上,1981年,在犹他州(Utah),CMA就险遭被禁。甚至,当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亚瑟·伯恩斯(ArthurBurns),都公开表示怀疑CMA的合法性。

然而,美林证券公司却把这种论战视为瞒骗未来竞争对手(在极具吸引力的CMA市场上)的一个大好机会,并非常高明地把媒体的注意力吸引到那些诉讼案上去。表面上看来,美林证券公司这一举动过于大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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