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九时正,随着主审法官锤落,法庭辩论继续。
原告律师吴礼提出第一个证人,县公安局预审科科长出庭作证。
“你是否参加了对罪犯黄三姑的预审?”在问完了身份资料后,吴礼问。
“大部分参加了。”
“请你辩认一下,这份审讯纪录是否真实。”
“是的!不过~~~~~~?”
“你只要回答是还是否!”
“是!”
“我的话问完了!”吴礼回到了坐位上。
“请被告方发问!”主审法官说。
“请问罪犯黄三姑审问了几次?”李云飞问。
“十几次吧,具体没有统计。”
“黄三姑最后以什么定罪?”
“诱骗拐卖妇女儿童罪。”
“市妇产科儿童问题给黄三姑定的什么罪?”
“盗窃儿童罪和伤害儿童罪!”
“为什么是盗窃儿童罪和伤害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儿童罪?”
“因为这个儿童她没有卖,而是在病重时遗弃了。”
“我的话问完了!”李云飞回到了坐位上。
“请证人退庭!原告第二证人到庭。”主审法官说。
上来的是县民政局法制科科长。
“请你简单叙述一下国家收养法关于收养儿童的条件,不包括从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吴礼问。
“根据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办理收养手续:(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五)年满三十五周岁。(六)丧失父母的孤儿。(七)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八)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你的意思是说已有一名子女不在此列?”
“是的,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是一对夫妇只能有一个孩子”
“买来的儿童能否算作是收养?“
“不能,这是违法行为。“
“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可以,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如果收养人不同意解除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除收养关系是否需要补偿?”
“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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