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各个国家在实施授田制之后,会遇到老百姓不愿意种地的情况,也会有相应的法律措施来惩罚和鼓励。

有一些惩罚措施,比如魏国的规定——《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后所附的“魏奔命律”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叚门逆,赘壻后父,或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

大意是魏国的一批老百姓不愿种地,统治者本想杀了他们,但又不忍,就派他们去当兵。

打仗时,吃肉的时候就不给这批人,攻城的时候就让他们冲锋在前。

其实就是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此外还有一些鼓励措施,比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就规定了每年四、七、十与正月四次评比耕牛。

成绩优秀的,则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并免除饲养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

成绩低劣的,要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

对于居赀赎债者,《司空律》规定,播种与治苗时节,各给二十天回家田作。

包括《田律》有一条规定百姓居田舍时不准醘酒。

恐这怕也是为避免百姓酗酒耽误农作而做出的。

还有湖南里耶秦简为秦始皇廿七年二月,洞庭守礼下达的文书,其中引用的“令”云“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急事不可留,乃兴徭”。

根据此令,文书要求由洞庭郡向内史、巴郡等地输送甲兵等物资,先征发乘城卒、隶臣妾至司寇的各种刑徒,以及隐官、践更县者,原因是“田时殹,不欲兴黔首”,且明示,“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动用法律手段来遏制滥发百姓的做法。

可能又有朋友会问,重农为什么一定要抑商?农商携手并进不是更能促进国家富强吗?

其实上面引述《吕氏春秋》中的话已经点出原因。

简单地讲,首先,在统治者看来,经商会使人多诈,不便管控。

其次,经商获利机会多,吸引力大,会引起百姓弃农经商。

因为经商只是物品流通,不生产东西,所以从根本上来讲,它会危及统治的延续,西汉前期就出现过这种情况。

其三是经商使民众的流动性增大,亦不利官府进行直接控制。

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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