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层意识的界定阶层意识在文献中更多地被表述为阶级意识。阶级意识概念的提出归功于马克思,是指一种由生产关系规定的对某个群体成员资格的知觉,一种对于这种共同身份产生共同利益和共同命运的感觉,以及为一种为谋求阶级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倾向。一个群体,只有当其成员感受到这样一种意识的时候,才能被定义为一个阶级。吉尔伯特:《美国阶层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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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意识属于一种理想化的概念,包含了一些明显的理论假设。总结起来,一个阶级必须在四个意识层次上实现逐级跨越:

①社会分层的意识,即认为社会是分层的,并在具体分层标准与结构上存在社会共识。

②社会共同体意识,即能辨识出自己所属的社会共同体体,以及其他社会共同体,并感受到在感情、心理以及社会交往上与其他共同体存在界限与隔膜。

③共同利益意识,即能辨识利益格局中的冲突,认识到本阶层的共同利益,反对其他阶层的不合理利益。

④共同行动意识,即运用集体力量联合起来反对其他阶级的意识。

然而,对于这种理想意义上的阶层意识是否真实存在,有很大争议。就是说,即使人们属于客观社会结构中的阶层或阶级,但可能并不存在上述的阶层意识,甚至连基本的阶层成员意识也没有。马克思也承认“自在”的阶级和“自为”的阶级之间的差别。对“自在”阶级的成员来说,虽然他们处于同样的社会地位,但他们对于这种“共同体”情景并无知觉。而“自为”阶级成员意识到了共同利益,并从事那些直接对抗其他阶级的行动。把导致自在阶级向自为阶级转化的社会力量离析出来,是马克思阶级理论的主要目标。

作者认为,对于阶层意识的概念,应持更加客观、宽松的态度。

首先,阶层的客观存在与理想阶层意识的客观存在并不是一回事。米尔斯就主张应回避阶级意识是否存在的争论,认为没有必要将阶层的心理感受与阶层的现实存在相联系,不能因为人们没有阶级意识而否认阶级的存在。C赖特·米尔斯:《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0页。经济与社会现实是一回事,心理感受是一回事,也许心理感受能像所期待的那样和现实联系起来,也许不能。如果心理感受与政治和经济地位不一致,这本身就是个需要解释的问题,并不能因此就否认阶层的存在。同样,阶层成员不能把握自己的行为,这也不能成为研究者忽略甚至否定阶层存在的理由。要确定一个阶层的存在,或了解一个社会群体的结构关系如职业地位、经济地位、名望地位等,并不一定要知道他们是否有阶级意识。

其次,通常意义上的阶层意识并不需要满足理想阶层意识的所有条件。阶层意识是社会群体的心理问题,它可以看做社会群体间心理隔阂的对应物。这种心理隔阂直接的反映是社会交往。如果一个阶层有社会分层的意识,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与同阶层的心理与交往的亲和,同时对其他阶层保持心理与交往的疏远,我们就可以说阶层意识就形成了。

当然,这并不是说理想阶层意识的其他深层次不必作为研究对象。相反,阶层意识可能在不同的层次上逐级展开,如果确实存在阶层的共同利益意识与共同行动意识,则说明社会的分裂与冲突的加剧。而且,中间阶层意识的各个层次,对应着中间阶层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中所可能发挥的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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