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区别是人类的客观实在,强调性别标志的风俗惯习也基本上是无可指责的一种文化现象,但是性压迫和性亵渎就是另一回事了。性压迫是有社会背景的,无论是在思想愿望方面,还是在实际社会行为方面,无论是在生理基础上还是在心理感觉上,男性对于女性的压迫都是有根据而无道理的。上文我们已经指出过,性亵渎中也充分体现着性压迫的作用,所以性歧视、性压迫是性别禁忌中的一个主要的谬误。如果就纯民俗学的眼光看,这种谬误的产生有可能是从人类的性别差异在形体、体质、生理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性行为的外观形态中得出的直感错觉。现在一些人还习惯于把某些人类的性行为描述为对女生的践踏、蹂躏、强暴、侮辱等等,或许这在野蛮时期里常常毫无掩饰地发生在人前的性行为的确会让人们觉得男性对女性使用强力是一种正常的,因而能熟视无睹的事情;而女性如果反过来如此这般地“欺负”男性就很觉得别扭,感到不那么自然、不那么正常了,这是一种自然的状态。这种自然的状态,随着人类生活的社会化程度的不断的提高,也得到某种相应的补充和加强。男性的生理方面的优势使他们更多地担起了人类共同生活中的重负。女性的劳动成了从属的地位,因而在经济上,女性对男性有了依附关系,这就进一步扩大了性别之间的差异,使男性更占据了优势,男人主持的公共事务越多,女人就越会退缩到家庭的小圈子里去,女人的地位越来越低了,直到任凭男人摆布的境地。这里边就出现了许多不纯粹属于风俗惯习的而是属于上层文化的问题了。也就是说不纯粹是民俗学的问题而是社会学的问题了。但是不管怎么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两性间的性歧视、性压迫的问题也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到是一个谬误了。这种谬误正在逐渐地被人类自觉地克服着,两性平等、男女一样的观念正在日益深入人心。现在这方面的禁忌也正在消失和减弱着。这是令人欣慰的。

婚姻乃是男女两性间建立的一种社会公认的夫妇关系,这种关系是家庭和子嗣合法存在的基础。婚姻是人类社会进入到一定发展时期后的产物。婚姻的形式有多种。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婚姻的形态发生着种种演变和进化。汉语中婚姻指婚嫁和男女之家。《礼记?昏义?疏》云:“婿曰婚,妻曰姻是也,谓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又云:“婿之亲属名之曰姻,女之亲属名之为婚。”故“女氏称婚,婿氏称姻”。《尔雅》云:“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又云:“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可见除了夫妻关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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