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个活动领域中,无论是政治的,抑或是宗教的、经济的领域,明治政治家们都在国家和人民之间定下了各自所属的“适当位置”的义务。他们的整个体制同美国或英国的结构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我们通常不能认识这个体制的基本之处。当然,在日本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强制统治,无需顾及舆论动向。掌管这个政府的是最高等级,这个最高等级从来不可能包括被选举出来的人。在这一层次上人民是不可能有发言权的。1940年这个支配政府的最高等级的组成者是那些随时都可以“拜谒”天皇的重臣,直接可以向天皇进言的人,以及委任状上盖有天皇御玺的人【系指亲任官和敕任官。——日译本夹注】,这一部分人包括内阁大臣、府县知事、法官、各局长官及其他高级官员。没有任何一个选举出来的官员能在这个等级中占一席地位,例如,选举产生的议会议员在挑选或批准一位内阁大臣或大藏省或运输省的长官方面完全没有发言权。由公选议员组成的众议院是国民的喉舌,在对政府高级官员加以质询和批评方面拥有相当的特权,但是在任命、决定或预算事项方面却没有真正的发言权,它也没有法律制定权,众议院还受到并非公选出来的贵族院的制约,贵族院议员半数是贵族,另有四分之一是敕选的。由于贵族院有批准法律之权,其权力与众议院几乎相等,所以这里又另外设置了一道等级制的关卡。

日本就这样始终保证让“阁下们”担任重要政府职位,但这决不意味着在其“适当位置”上没有自治制度。在所有的亚洲国家里,无论处于怎样的政治体制下,当自上而下的权力向下延伸时,常常会在某一中间层次上遇到自下而上发展的地方自治力量。各国所不同的仅仅是民主责任达到何种程度,它的职与权有多大或多小,地方领导力量是向当地全体居民负责,还是由地方富豪垄断而不利于人民。像中国一样,德川时代的日本有五到十家组成的小单位,现在叫做“邻组”,这是民众的最小责任单位。邻组的头头对整个邻保的一切事情行使领导权,他有责任劝阻属于邻保的人的不轨行为,若发现可疑行动必须报告,若有被通缉的人必须交给警察。明治政治家们起初废除了这些组织,但是后来又加以恢复,并称之为“邻组”。虽然政府不时积极地在城镇和都市里促进邻组的发展,但在今日的农村它们已经基本上不再发挥其职能了。“部落”(村庄)已成为比邻组更为重要的单位。“部落”既没有废除,也没有被作为一种单位而列入行政机构中去。它们是国家力量涉及不到的领域。这些十五户左右家庭组成的村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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