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文化的人类学研究中,分清以耻辱感为基调的文化和以罪恶感为基调的文化是一项重要的研究。以道德作为绝对标准的社会。依靠启发良知的社会属于罪恶感文化,但在这样的社会中,例如在美国,当一个人做了某些笨事,尽管这并不是罪恶的事情,他也会深感耻辱。也许一个人会因穿着不合时宜或口误而感到极度懊恼。在以耻辱感为主要约束力的文化中,人们对估计会引起其罪恶感的行动感到懊恼。这种懊恼有时十分强烈,而且它不能像罪恶那样通过忏梅和赎罪来减轻。一个犯了罪的人可通过卸下重负而得救。这种坦白手段既被用于我们的世俗精神疗法之中,也被各式各样的毫无共同点的许多宗教团体所采用。我们知道它给人带来宽慰。在耻辱感成为主要约束力的地方,一个人即使向忏悔牧师供认错误也不会感到宽慰。相反,只要坏行为“不为世人所知”,就不必烦恼,自供反会自寻麻烦。因此,耻辱感文化就是对神也没有坦白的习惯。他们有庆贺幸运的仪式,但没有赎罪仪式。

真正的耻辱感文化靠外部的约束力来行善,而不像真正的罪恶感文化那样靠内心的服罪来行善。耻辱感是对他人批评的一种反应。一个人因受到公开嘲笑与摈斥,或者自以为受人嘲笑而感到耻辱,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耻辱感都将成为强大的约束力。但它要求有旁观者,至少是想像出来的旁观者。罪恶感并不如此。在一个荣誉意味着无愧于自己心目中的自我形象的民族中,一个人即使在无人知晓自己的不端行为的情况下,也会为罪恶感所烦恼,而且他的罪恶感确实可以通过供认其罪恶得到减轻。

定居于美国的早期清教徒,曾致力于将其全部道德置于罪恶感的基础上,所有的精神病医生都知道当代美国人的良心是如何地为罪恶感所烦恼。但是,耻辱感的作用在美国也正在日益增强,罪恶感已不如前几代人那么强烈了。在美国这被理解为道德的松弛。这样理解很有道理,但这里因为我们并不认为耻辱也能构成道德的基础。我们并不把由耻辱感引起的个人剧烈的懊恼作为我们基本道德体系的原动力。

日本人是以耻辱感为原动力的。不能按照明确规定的善行标准来行事,不能在种种义务间保持平衡,不能预见偶然事故,就是耻辱(“耻”)。他们说,耻辱是德的根本,对“耻”敏感的人,就是遵守所有善行准则的人。“知耻之人”有时可译为“有德之人”,有时可译为“有信用之人”。耻辱感在日本论理观中与西方人道德观念中的“清白良心”、“在上帝面前不虚妄”和避免犯罪居于相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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