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著者就义理作的说明也是个问题。著者指出,在日本人的道德义务中有“义理”这样一个特别的范畴。这个范畴的道德性义务并不需要根据尽义务者的自发的主观意思来加以履行,而是要在外部的强制下(对社会的义理)不情愿地予以履行。这一点是社会上公认的。明确这一点也是非常正确的。而且这种义务常被称之为“义理”,这也是事实。但不能反过来说被称之为“义理”的事都是这种性质的事。著者既没有到过日本,也没有详细地看过被称之为“义理”的各种现象,更没有机会接触过使用义理这句话的种种场合,因此犯了这样的错误,这是可以原谅的事。总之,关于义理的论述最我们日本人最感滑稽的部分。但日本对“义理”的研究至今仍是个空白,所以尽管有上述那样的错误,对著者在学问方面的功绩我们仍应予以高度评价。我对义理是这样认为的,义理这个词原来是指道德性义务的一般用语,但是由于封建道德是建筑在无视人的感情之上的,所以封建道德常常陷入与人的自然感情(人情)的矛盾之中。义理与人情之间的矛盾对立是封建道德的一个宿命。可是道德的性质要求它即使有这种矛盾也很严肃地予以贯彻。在这种情况下贯彻的道德若从否定“自然人”这一侧面来看时——更严密地说就是不依靠封建道德所内含的自我抑制这一内部强制来贯彻道德时——就变成了著者所说意思的“义理”。总之,著者所说意思的“义理”是封建道德在与人情的对抗关系中不能完全否定人情的一种关系。因而义理这个现象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在封建道德的所有者武士那里发现的,而是在商人和农民中发现的。故义理不过是封建道德的一个侧面。(关于义理请参阅上述樱井庄太郎氏的研究以及川岛“义理”,载《思想》杂志,1951年9月号,第21页以下部分)。

六。有关“人情”的第九章对我们日本人来说也是很有趣味的,而且其中还有不少教训。就我所考虑的情况而言,著者的论述似乎偏离了问题的中心。著者说她对日本道德戒律宽容五官快乐感到意外。著者说她感到奇怪的是在日本人中她竟没有找到一种想法是像佛教那样否定现也快乐和像欧洲尤其是基督教世界观所强调的那种主张精神与肉体对立以及否定肉体的价值的,而另一方面,日本的道德又要求“偿还极端的义务和彻底放弃自我”,这是矛盾的,前后不一贯的。如果要寻找这样一个道德体系,即把这两个不一致的道德原理统一在一个平面上,那么上述著者所感到的奇怪就会成为一个谜。对这个问题只能历史地来加以解答。日本道德中的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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