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讨论显示,我们必须同时注意文化普遍的及特殊的社会互动形态。正如许多学者所言,社会所期望的行为,从极端强调普遍性的公平法则,到强调重要之他人的特殊需求,其间构成了一种普遍性的续谱。在这个连续性的向度上,西方工业社会倾向于强调:在大多数交易情境下,个人都应当根据自我的利益做出理性的决定。这种文化特色可以解释:为什么西方的社会科学界针对公平法则做了许多精致的研究(例如,GreenbergandCohen,1982;MessickandCook,1983;Walster,Walster,andBerscheid,1978)。

笔者对中国社会的研究,以及其他对类似社会(如日本)的研究都显示,现代西方社会科学研究所发现的形态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境。在这些例外的情况下,社会互动的法则有几个层面的不同。首先,这些社会较重视“报”的规范。乍看之下,这一点似乎是说:这些社会比西方更强调公平法则。其间最重要的差异,在于他们的回报规范往往比西方文化更强调情境的适用性。换言之,他们的相互回报并不是自主性行动者之间的一种普遍性交易,而是个人在特定社会情境中的一种义务。在中国文化中,它包含了一个以均等法则为基础的丰富概念,这就是所谓的“人情”。在“人情”的运作之下,个人在其差序性关系网中所处的地位,他对这些关系将维持多久的期待,以及将来继续交易时可能会造成的义务之性质等,均将影响其回报的义务。最后,实践这些义务时,通常必须先做种种“面子工夫”(例如:增加面子、失面子和挽回面子),并考虑接受或拒绝请托可能造成增强或减损社会关系的后果。在谈判过程中,这种运作的自觉性成分似乎要比西方强得多。

这些差异的来源是什么?它们为什么会长久地存在于变化如此广大的中国社会之中?“文化”使然应该是答案的一部分。由于在此我们无法深入讨论的某些历史因素,以及政治和文化精英的操纵,中国人发展出一套精致的词汇来描述人际关系及其成败之道。本论文即试图解释这些词汇丰富的意义及其奥妙之处。

答案的另一部分是“结构”使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即使是在现代,仍然有少数中国人生活在差序结构严谨的封闭社会里,其主要的经济及社会资源是由少数人控制并任意分配。在这些情境下,无可避免的,个人会对自己的社会地位以及因长期交往造成的义务关系而能获得或失去的资源,感到特别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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