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人社会中企业组织的形态

当华人以这样的心态经营企业,或在企业组织中与他人进行互动时,其企业组织的形态会呈现出什么样的特色呢?以往许多田野研究一再显示:台湾的家族企业靠家族关系聚集资金,创立企业,其组织原则是以关系网络在组织内相互合作,同时在组织间形成协力关系(Silin,1976;Greenhalgh,1988;谢国雄,1989;柯志明,1993;陈介玄,1994)。郑为元(2003)回顾以往的相关研究后指出:事实上,华人社会中企业的组织形态并不是一种,而是有几种不同的形态。他依照企业内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合一或是分开,及其市场环境是竞争或是寡占,将华人社会中的企业分成四大类型(见表1)。台湾的企业大多是自由市场里的中、小型家族企业。这种企业的特色之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企业,多半是中小企业。企业内的员工与老板多少有些亲族关系,社会学家通常称之为传统社会连带。这是台湾最常见的企业典范,其内部运作规则深受传统儒家伦理的影响,却甚少受到国家的干预。这类企业中的职工和老板虽然有某种传统社会连带,但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他们的工作条件却缺乏劳动法的保障。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这类企业又可以再分为两大类:表1:华人社会中企业组织的类型(取自郑为元2003:22)经营权与所有权合一:传统威权式

(有传统社会连带)分开:专业经理式

(无传统社会连带)市场环境竞争1.父系、族长3.市场独断寡占2.家长4.寡占市场

(一)a父系制(Patrilinealism)

在文化人类学上,父系制是指世系和祖产的继承制度上采用父系制。父系制的家庭企业在世界各地都很普遍,但在汉人社会中尤为明显。台湾中、小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员工往往是企业家族的成员,或者与企业主有某种血缘关系(Orru,Biggart,Hamilton,1997)。华人企业是以“系谱中心主义”和“身份关系”作为结构之基础,欧美企业则是以“个人主义”和“契约精神”为基础(陈其南,邱淑如,1984)。依照父系制的“系谱”,就是父亲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传给和自己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儿子,而不是交给专业经理人。日本的企业虽然也强调家族,但是在明治维新之前,日本的平民并没有姓氏,他们家业继承的法则是单一继承制,而且既不限长子,也不限血亲,和汉人极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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