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学对不同文化的研究中,这些文化间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是以耻为主还是以罪为主。根据定义,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其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可以定义为“罪感文化”。不过这种社会里的人,例如美国人,在犯了些许过错之后,也会因内疚而有羞耻感。有时因衣着不得体,或者因为言辞有误,都会感到万分懊悔。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文化中,人们会对那些在我们看来应该是犯罪的行为感到懊悔。这种懊悔可能非常强烈,但却不能像罪恶感那样可以通过忏悔、赎罪而得到解脱。犯了罪的人可以通过忏悔而减轻内心沉重的负担。忏悔这种手段已运用于世俗世界的心理治疗,许多宗教团体也用它。但是二者在其他方面鲜有共同之处。我们知道,忏悔可以解脱。但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世界,即使当众认错,甚至向神父忏悔,犯错误的人也不会感到解脱。相反,他会感到只要恶行没有公诸于世就不必懊丧,因为忏悔只能是自寻烦恼。因此,在耻感文化中没有忏悔的说法,甚至对上帝的忏悔也没有。他们有祈福仪式,却没有赎罪仪式。

真正的耻感文化借助于外部的强制力来行善,这和真正的罪感文化借助于罪恶感在内心的反映是完全不同的。羞耻是对别人批评的反应。一个人感到羞耻,是因为他被当众嘲笑或遭到拒绝,或者他自己感觉被嘲弄了。无论哪一种,羞耻感都是一种有效的强制力量。但这要求有外人在场,至少要当事人感觉到有外人在场。罪恶感则不是这样的,在有的民族,荣誉就是按照自己心目中的理想自我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恶行未被人发觉自己也会受到罪恶感折磨,尽管这种罪恶感可以通过忏悔来得到解脱。

早期移居美国的清教徒们曾试图把一切道德置于罪恶感的基础之上,并且所有的精神病学者都知道现代美国人内心有什么苦恼。但在美国,羞耻感正在逐渐成为沉重的负担,而罪恶感则大不如以前那么容易被感觉到了。美国人把这种现象解读为道德的松懈。这种解释虽然也蕴涵着许多真理,但是我们并不指望羞耻感能担起道德的重任。我们不能把伴随耻辱而出现的强烈的个人懊恼纳入我们的基本道德体系。

而日本人却是把羞耻感纳入道德体系的。不遵守明确规定的各种善行标准,不能平衡各种义务或者不能预见偶然性的出现都是耻辱。他们认为耻是道德的根本。对耻辱敏感的人就能够实践善行的一切标准。“知耻之人(Amanwhoknowsshame)”就译成“有德之人(Virtuousman)”,有时也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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