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春游这种集体性的活动,学校没有必要“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为此,我采访了河南教育学院副教授王洪成。他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是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这就要求学校在组织春游时应把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放在首位,积极强化责任意识,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防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只是学校为保证春游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而已,并非春游的真正目的。否则,本末倒置地一味强调保护职责而替代春游的真正内涵和意义,那么,这种春游活动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即便学校在组织春游时强迫学生家长签订类似“生死状”的春游协议,不仅达不到春游这种教学活动的真正目的,而且学校的这种做法有违法律的规定。它以所谓民事协议的形式规避或推脱了校方对学生应承担的人身安全保护的法定职责,而这种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相冲突时,应以法定义务为准。因而,学校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并不是为自己开脱责任的护身符。

二是坚持防重于治,防治兼备的原则。

首先,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是有规律可循的。从学生春游事故的发生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原因:学校管理组织不力或教师失职、学生违纪或不服从教师管理、第三方侵权、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

其次,针对上述原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做到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这主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严格执行对中小学春游活动的审批程序;学校在组织春游活动时,事先应进行充分论证,周密布署,活动前对活动目的地、旅游线路进行实地考察,以做到心中有数;活动中应做到人力配备专职精干,物力配备充足精良,并随时进行指导和监督;活动后应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并严格执行奖罚制度,使责任和安全意识真正落实到教职工的实际行动中。

三是构筑社会化防护体系。

导致学生春游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除学校外,还有社会、家庭、学生本人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如旅游部门应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交通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家长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和教育职责,加强对子女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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