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过音乐的人都知道我的嗓子特别准确,尤其是高低音的连接,极具爆发力,而又能一下子收回来;且越没有杂音、越静的地方,就越能找到美感。可如果我告诉你我从不练嗓子,如果我告诉你我直到现在也没给我的嗓子上保险,你信不信?当然信不信由你,因为我自己清楚,这两个“如果”都是经得起验证的事实。

从职业的角度看,这两条即便算不上愚蠢,也有点对自己不负责任;可那是职业的角度,不是我的角度。在职业的角度中包含着种种考虑:不断进取、可持续发展、免除风险和后顾之忧,如此等等;而我的角度却是“一根筋”式的:上天之所以会赐予我这么一副不练也成的金嗓子,就是为了让我尽其所能地使用它。这是一种偶然,也是一种缘分,还是一种契约。什么时候不能唱了,那就表明我在这方面的缘分尽了,契约到期了,和练不练、上不上保险没什么必然的联系。上天不认任何保险单,而谁又能把险保到天上去?

这就是我的“自然”之道。有点宿命味儿,然而是我的,至少是我认可的。这里的“自然”似乎内在地包含了“良知”,只不过前者相对于上天,后者相对于社会和时代。作为一个歌手,我恰好身处这个社会和时代同样是一种偶然,一种缘分,一种契约;而只要缘分未尽,契约未满,我就应该珍惜这种偶然,克尽我的本份。这就是我的“良知”。

这个意义上的“良知”和通常所谓的“职业道德”相通,性质却不尽相同。能不能这么理解:职业道德就是职业所要求的道德,说白了就是被内化了的“行规”,其本质是他律的;而“良知”先于甚至无关于职业选择,它是一个人对自己的内心要求,其本质是自律的。

哎呀,我怎么跟教授似的玩起了定义?但既然义都定了,那就像小时候上语文课那样,“试举例说明之”吧。

比如演出中(而不是在录音棚里--那需另说)假唱的问题。这是当代流行乐坛的一个痼疾,观众对此深恶痛绝,却又不绝如缕。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看,这是必须受谴责的。因为观众花钱买了票,那张票相当于经过公证的合约;你又拿了出场费,几万、十几万地拿,那是根据和主办方签订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有谁愿意花钱订一个假合同呢?然而你却假唱;违约挣昧心钱不说,还至少愚弄了观众(主办方的情况要复杂一些),伤害了他们的感情。严格地说,假唱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某种程度上甚至也触犯了法律,只不过国人善良,迄今没有人深究过罢了。

从“良知”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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