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一则关于中国要开征遗产税的消息在神州大地传得沸沸扬扬,消息称,《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已上报到国务院。如按照国际惯例,遗产税的征收额一般在40%以上,遗产税的起征点将定在80万元。

这个消息引起了各方面人士的关注,整个社会开始热烈争论的焦点就是该不该征遗产税,支持方认为,作为“富人税”的遗产税应该在中国推行,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将避免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遗产税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有可能成为一个优良税种。而反对者则认为,征收遗产税会扼杀人们的创业积极性,会导致由于先天禀赋差异造成社会成员付出努力与回报严重不对称,进而引发社会经济效率降低。

在争论尚无结论的时候,有些“聪明人”开始提前行动,采取避税措施,在经济发达的广东、浙江等地,甚至出现了给年幼的孩子购买房产,上演“小鬼当家”的一幕。

遗产税是中国式继承中绕不开的一个话题,也是富豪们在安排继承的时候不得不考虑的一个环节。

了解遗产税

所谓“遗产税”,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在国外也叫“死亡税”或“罗宾汉税”,即只对极少数富人征收,赋有“劫富济贫”的作用,而且人们已经很习惯缴纳遗产税了。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种税。征收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可以平衡贫富差距、调节社会分配,但对富人来说,人们总觉得有一种“杀富济贫”的味道。

据资料记载,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法老胡夫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开征了遗产税。而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继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中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

改革开放的20多年里,中国走向了市场经济,也创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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