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继承的法律难题

什么是家族财产?除了金银珠宝、汽车洋房、存款外汇等实物之外,如果是家族控制的股份公司,还包括股权。股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在法理上是被公认的。股份作为财产继承,无论中外都是没有疑问的,依据《继承法》就能取得。

但在中国,当家族企业面临财产继承时,必会面临法律尴尬。这和我国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不完善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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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没有系统和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落在《公司法》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也不一致。由于股份制公司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问题,我国的《公司法》忽视了股权继承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以继承方式取得股权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但是继承人能否直接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又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资合性的特征,其股权继承没有什么问题,而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兼具人合和资合的特征,如果继承人当然取得股权恐怕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属性。但如果不允许继承人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则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继承权。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这个矛盾尚未明确做出合理解决。

问题关键在于人身权也就是股东身份的取得。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人合”的因素比较重,它们的发起人之所以能够进行合作,主要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因而比较强调股权当中的人身权,股权在转让时必须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

真正实现股权继承,在中国还没有大量出现。中国家族企业经营权的接班和股权的继承可不可能像西方那样分离?政府会不会同意庞大的民间资本的血亲转移?法律有没有可供引用的程序性指引?家族内部有无遗嘱安排?企业股东和管理层在股权和经营权继承中起什么作用?

这对于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继承来说,更是一个“紧箍咒”。

于是,有人提出这样设想:

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商事公司法的规定,在允许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自由转移前提下,出资者可通过在公司章程中对继承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即规定股东死亡时其股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被继承,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被继承等,来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属性。同时也是通过股东对其股权的自行处理,来解决股权继承权问题。这样既有效保护了公民继承权,又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属性相吻合,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但如果公司在章程中对此没有做出约定,发生了股权继承问题如何处理呢?

有人又这样建议:

继承权继承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除了具有财产权内容,同时还具有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继承法之所以规定股权等有价证券可以继承是基于其财产权属性,所要继承的也是股权中的财产权,而非人身权。人身权是特定人身固有的权利,是随着人身的消灭而消灭的,是不能被继承的。所以,当股权发生继承事由时,继承人可以当然地继承被继承人股权中的财产权,而不能继承股权中的人身权。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不是基于其继承权的行使,而是股东之间达成的一个新的合意。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则继承人只能就被继承人享有的股权作价予以继承,而被继承人持有的股份应由其他股东认购。即通过股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分离来实现对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维护。

这牵涉到修改《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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