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学习过多的技巧,雇主们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去论证合法性:

1证明内容具有合法性。通俗地讲,这是指表面上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试图去表现测评分数和完成一份工作所需要的关键性技能之间的关系。举个例子,秘书需要测试打字速度。如果想从事这份工作的人不会打字,老板不给他/她一份有大量打字任务的工作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在这个情况下,很明显这个人干不了这份工作。

2证明形式具有合法性。这显示了测评分数和干这份工作所需要的心理特质的联系,比如管理者需要的领导才能。形式合法有时是很难去说明的,因为有太多行为可用来说明领导能力。

3证明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这显示了测评分数和工作手段之间的联系。工业心理学家、统计学家和人力资源人员已经付出了大量的努力(大部分都以失败告终)去试图证明规范的合法性——使用证据证明他们采用的是合理的制度,这些工作制度都是基于真正的工作要求而制定的。在像工作情况审查这样的制度中,证明规定的合法性问题显得特别重要。

工作情况评估制度有多少正当性?

我们讨论工作情况评估的底线是:据已经完成的工作情况审查制度和人事评估制度的研究表明,如果这些制度具有正当性,那么它们的正当性也是微乎其微的。让我再次重申这样一个观点:证明正当性,事实上已经不太可能。工作情况评估制度不是非常可靠的或正确的措施,正如很多管理者多年来一直抱怨的那样!

在其他方面,研究表明一个一般员工的价值评估由于工作地位等级、年龄、工作年限的差异而不同。公司会一贯地评定较低级别的中年员工的价值低于年轻的专家或年老的专家!诸如此类的错误一直都在发生。一些经理往往把所有人都评定得很高或者是很低,另一些经理对员工的评定往往要高于同一家工厂的其他经理对同一样工作所做的评定。这是你执行评定制度的主观性造成的,确切地说是执行工作情况评估制度所固有的问题。这不是说评估制度没有价值,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由于评估制度充满了法律上、统计上以及管理层立场上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会严重地损害它作为衡量员工工作情况的手段的有用性。

对人事与工作情况评估制度的局限性与问题的关注不是最近才兴起的一个现象。早在20多年前,罗伯特·盖恩博士就很有预见性地提出了这些问题。从那时起,法院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认可了他的观点: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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