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年前,著名歌手蔡国庆曾唱过一首脍炙人口的歌,叫《北京的桥》。北京的桥的确多,有名的也不少。卢沟桥的名气大约数第一,天安门前的金水桥也是全国人民瞩目的地方。除此之外,就数北京的立交桥有名了。

北京市数百座立交桥中,有一座居然与牡丹交通卡有着渊源,那就是北四环上的安慧立交桥。1995年,部队摄影师李海泉拍摄了安慧立交桥;次年4月,北京出版社出版了由李海泉编著的《北京的桥》画册,安慧桥照片就收录其中。1999年7月,北京市交管局与北京工行联合推出的牡丹交通卡正面使用了上述照片,与照片惟一不同之处,是照片中的一根高高的电灯杆被删掉了。

李海泉得知这一消息后,很是不满。明明是自己的作品,却被工行拿去使用,既不给自己署名,也不给自己报酬,岂有此理?2000年10月,李海泉一怒之下把工行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在未征得其许可、且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拍摄的照片并进行修改,发行牡丹交通卡数量巨大,具有获利性,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李海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收回并销毁全部印有原告摄影作品的牡丹交通卡;赔偿原告120万元人民币;登报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李海泉看来,当时全北京市有240万名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牡丹交通卡的发行量一下子就达到了240万张,由于这张卡兼具消费功能,所以工行之举自然具有获利性,要求其赔偿120万元并不为过。

这是自牡丹交通卡问世以来遭遇的第二场官司。

用了著作权人的照片,没有给人家署名,也没给人家报酬,这一点工行想赖也赖不掉。在法庭上,其诉讼代理人只得承认使用的系原告作品,同时承认未采取适当方式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确有不妥之处。但是,他们不承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牡丹交通卡是交管局推出的,兼具交通管理与金融服务功能,且交通管理功能在两种功能中居于主要地位。

有了这一“护身符”,工行自然不愿意掏钱。

当年12月26日,一中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由于被告使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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