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判决的3万余元赔偿款,到工行主动赔付20万元,这中间说明了什么问题?工行真的像他们在法庭上表现得那样在理吗?显然不是,他们在法庭上所说的纯粹是一种狡辩。他们不承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把交管局拿出来当挡箭牌,声称牡丹交通卡的主要功能是交通管理,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说牡丹交通卡的主要功能是交通管理,工行说的是实话。可是4年后,当我在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不当得利一案中胜诉后,工行却在媒体上发表声明说:由于代缴罚款只是牡丹交通卡中的一项功能,从本质上讲,牡丹交通卡提供的服务仍是商业性的。你看,在不同的案件中用不同的说辞,怎样对自己有利就怎样说,如此不顾事实,工行的表演可谓“出彩”啊!

和解金额也很能说明问题。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一审法院判决的是3万多元,为何工行愿意增加到20万元?原因不言自明。值得一提的是,在工行的某些领导看来,钱是息事宁人的好东西,钱能够让人闭口。这并不是个别现象。两年后一位退休干部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广告词“一卡在手走遍神州”误导消费者案中,工行也是在二审中向败诉的原告支付1万元后才取得和解的。在我诉北京工行牡丹交通卡一案中,工行也在二审中向一审败诉的我伸出“橄榄枝”,想以5000元的代价让我撤诉。

这些,都是偶然的巧合吗?

当然工行本身也不缺钱。那么大一家银行,20万算什么?赔了200万、2000万甚至20亿也休想搞垮工行!2004年底,审计署不是查出工行各类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30起,涉案金额69亿元吗?可工行照样是工行!

然而,只要有不平事,就总会有人站出来。

当“安慧立交桥案”还在审理中时,北京工行实际上正在两头作战:另一头的对手是两位律师。这个官司打的时间比较长,达一年半。

张捷是北京实现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1999年7月,牡丹交通卡刚刚推出,张捷与他的同事胡希平去工行蓟门里储蓄所申领牡丹交通卡,办卡时被要求在已印制好的一张《牡丹交通卡领(补)卡通知单》上签字。他俩一看通知单背面印的“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就来了气。领卡后,他们经过仔细研读,认为这份合同本身存在违法之处,并针对《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的有关规定,发现了牡丹交通卡的“六大不公平”。2000年6月6日,他俩一纸诉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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