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记者这一职业,我在小时候就怀有憧憬之情。长大以后,特别是真正成了一名记者之后,我才逐渐懂得了,在目前的舆论环境中,记者并不能想写啥就写啥,想说啥就说啥,有时甚至还会为此而感到痛苦。

但是,记者这一职业又的确具有吸引人的一面,在我看来,能不断接触新事物、认识新的朋友,使人眼界开阔,这就是这一职业带来的好处。祖国的山河美景可以更多地欣赏到,生活中的新鲜事物能不断地碰到,自己也能不断地把一些新的东西通过媒体传播出去,这毕竟也是一件非常让人欣慰的事情。

这不,我又接触到一件新事物——传票。

2004年10月底,一封信寄到了我的单位。打开一看,是一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我以前没有打过官司,没亲眼见过传票;在本案的一审中,宣武法院是电话通知我出庭的,也没给我寄过传票。我当然知道传票为何物,也知道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可以被“拘传”——当然,我一直盼着一中院早点开庭。

这张传票为A4纸大小,上面写着“案由:不当得利”,“事由”一栏则填写了“开庭”两个字,时间为11月2日上午9时。

说是开庭,实际上本案在二审中并不开庭审理。与传票一同寄来的,还有一张“民事二审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上面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可以经过询问当事人,核对清楚事实后,进行判决、裁定。询问由案件承办人主持进行。询问结束后,由合议庭评议并直接作出判决、裁定。经合议庭研究,本案采取询问的方式进行审理。”

本案的一审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上诉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从“诉讼须知”上,我知道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情况,我也“认识”了法官白云,她是本案的承办人。

我特别注意到“诉讼须知”里的一段话:“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新证据,应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看到这句话,我立即感到自己有了新的学习课题。

最高法院对二审中的证据提交有何新的要求?我赶紧上网查找。这一次远比当初查找《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来得容易,一输入题目,答案就出来了。

这一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于2002年4月1日

「如章节缺失请退出#阅#读#模#式」

你看#到的#内#容#中#间#可#能#有#缺#失,退#出#阅#读#模#式,才可以#继#续#阅#读#全#文,或者请使用其它#浏#览#器

章节目录 下一页

我告赢了工商银行(选摘)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快小说只为原作者喻山澜的小说进行宣传。欢迎各位书友支持喻山澜并收藏我告赢了工商银行(选摘)最新章节后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