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地过了几天元旦假期后,突然又云开雾散了。

2005年1月12日,白云给我打电话,说工行方面又表示希望调解。我想,看看这回他们的葫芦里又卖的是什么药吧,就同意了。白云说,你们双方快点商量吧,这个案子已经过了审判期限,我得赶紧结案了。

是啊,自我2004年8月上旬提起上诉以来,已经过了4个多月,天天等日日盼,但判决书却迟迟不见踪影。

小夏又与我取得了联系。我问他是否需要起草一个和解协议,由谁来起草。他说,他来起草。

一两天后,我收到了小夏发来的电子邮件,全文如下:

甲方因牡丹交通卡不当得利纠纷将乙方、丙方作为被告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宣武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作出(2004)宣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甲方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经三方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如下:1、乙方、丙方将尽快就牡丹交通卡收费标准相关事宜进行报批。2、甲方撤诉。

小夏说的乙方和丙方,指的是一审诉讼中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即宣武支行和北京分行。我对协议的两项内容都不太满意,尤其是第二项。因为我一直认为,撤诉就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也就意味着我输了官司。这样虽然我拿到了一些钱,但从法律上说我却是一个失败者,这是我最不愿意接受的。于是,我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双方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并将邮件发了回去。

再者,工行方面只是承诺尽快“报批”,至于报谁审批,语焉不详。在我的起诉状里,诉讼请求写得很清楚,是“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工行方面故意使用“朦胧语”,即可将“报批”解释为“报上级(总行)批准”,今后仍然可以借此敷衍我,使我吃哑巴亏。于是我要求,将“报批”二字改为“报物价部门批准”。

另外,协议中对经济补偿一事只字未提。小夏曾经说过,钱可以给我,但钱的事就不写入协议中了。我想,这还是他们的“面子思想”在作怪。

1月19日,我给小夏打电话,于是有了下面一段对话。

“最好在协议里改成报物价管理部门批。”我谈了自己的看法。

“我们的业务部门确实跟他们(市发改委——作者注)联系过了,他们不一定能受理。”夏的回答还是想避开物价管理部门。

“他们应该受理啊,四部委的规定里写着呢。”

“你可能没有咨询过国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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