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这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表现。关于不予答复的认定,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的,即为不予答复;如果法律、法规等未规定期限,而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内部有规定的,可参照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政机关内部均无期限规定的,一般不予受理。我想,像我反映的这类问题,交管局内部很可能没有答复期限上的规定。这样一来,我的信写了也是白写。

更重要的是,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应当是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交管局并没有价格监管的职能,说它在这个问题上不作为,似乎牵强。

那么,谁有价格监管的职能呢?毫无疑问,是物价部门,是发改委。我又转而与市发改委联系,可得到的答复是:工行补卡时收的费用叫手续费,按规定银行有权自己制定收取手续费的标准。

西方谚语说,条条大路通罗马。可对我来说,哪一条路都走不通。

10月中旬,我甚至草拟了一份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在被告一栏里写上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名称。因为是它发的红头文件,委托工商银行独家发行牡丹交通卡,从而使持卡人在补卡时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但左思右想,觉得立案的条件不具备,红头文件还不能成为起诉的对象,立案的可能性很小,于是作罢。

正在一筹莫展之际,我欣喜地发现邮箱中有了一封来自交管局的回信。这一天是12月22日,已经是雪花飘飞的冬季。

交管局能给我回信,一开始我实在是高兴。虽然回得太晚,但毕竟有了回音。可看完回信后,我的心凉了半截。回信全文是:

正是我局的多方协调,才取得工商银行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在初次核发信息卡时免收费用,对于信息卡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工商银行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是无可非议的。作为驾驶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息卡。否则可以随意领取,既不利于管理,又造成浪费。

看来,他们听不进我的好言相劝。我的发问很有针对性,他们的回信则十分笼统,有点“王顾左右而言他”之意。我不甘心,又发去一信:

回复收到。我认为这样的回复太笼统,有搪塞之感。我从不否认交通卡有成本,也认为应该收取一定的费用。我认为不公平的地方在于:第一,贵局不该委托工行一家发卡,帮助其形成垄断经营;其二,既然是你们双方合作推出牡丹交通卡,贵局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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