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则认为,并非所有的垄断都是坏事,有时候完全靠市场规则办事,会让不少行业陷入恶性竞争,最终消费者未必开心。垄断有好的和坏的之分,好的垄断不仅能提高管理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还能让消费者获得实惠。但是国家权利的干预和介入也要适度,要让权利、责任、义务三者统一,应该遵守法律,应该确保市场的安全、有序。

吴教授还认为,交管局存在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嫌疑。交管局指定工商银行办理牡丹交通卡业务,1999年工行根据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费发卡的成本等实际情况推出补卡收费100元的规定,交管局显然是认可的。如此定价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但当《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后,工商银行就理应按已经生效的《办法》执行,与之相悖的规定及做法就要改正,就补卡收费标准重新出台新的规定,同时依照《办法》的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但工商银行却一直没有走这一法定程序,显然属于违规收费,交管局对此不加以干涉,就是行政不作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安潮则认为,只有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去思考才能理清类似官司。他说,最应该强调和关注的是牡丹交通卡的性质。由于发行牡丹交通卡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对持卡人来说,办卡、补卡都不是一种自愿行为。所以可以这样来看:驾车人与工商银行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但合同是基于行政命令出现的,因此实际上这种合同是行政合同,并带有浓厚的垄断色彩。这样,如果工行办卡、补卡价格过高,借机收取高额补卡费,无疑就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就要对交管局与工商银行联合推出牡丹交通卡的做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强烈质疑。

我曾就我的官司向胡教授请教,他说,这场官司还反映了如何依法行政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和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告诉我们要清理和改变的不仅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障碍、有悖于公平原则的部门规定、政策、文件,扫除法律执行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的政策障碍,还有政府行政执法的观念、水平。只有改变政府职能部门与某些利益集团密切结合的不合理现象,才能形成真正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否则还会是垄断遍地,不仅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群众也不满意,纠纷不断。

胡教授分析得比较透彻,他既有理论上的研究,也有实践上的经验。2003年,胡安潮就打过一次公益官司,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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