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北京晚报》以4个版的篇幅刊发一组报道,其中第一篇的标题是《小人物击败垄断》。文章作者认为,北京工行独家发行牡丹交通卡的行为就是垄断。

在这本案中,我从一开始就强烈感受到垄断的存在。2004年3月,即我提起诉讼一个月前,我就本案写作的第一篇新闻报道标题就是《不是垄断的垄断》。现在看来,这一标题并不是十分准确,因为北京工行的行为的确充满垄断色彩。但在当时我觉得,北京工行的这种垄断经营与一般的垄断行为还不太一样,有自己的特点,因为它独家发卡的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因为有交管局的“授权”而获得的。这种垄断行为与供电、供水和铁路等部门“天然”形成的垄断经营局面还不太一样。但不管怎么说,工行垄断经营已经成为无可争辩的事实。

这种垄断经营权力从何而来?来自交通管理部门!1999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宣布从当年7月1日起,推出牡丹交通卡,驾驶机动车必须随身携带。牡丹交通卡由市交管局与工行北京分行联合研制、由工行独家发行。正是因为这一纸带有强烈行政色彩的通告才确立了北京工行独家发卡的地位,为其垄断经营开启了方便之门。

在接受北京交通台记者连新元的采访时,我曾打了个比方,说发行牡丹交通卡这事有点像成语狐假虎威所描述的:工行像狐狸,走在前面,手里拿着一铜锣,边敲边嚷嚷:“大家快来办牡丹交通卡,弄丢了的也必须赶紧来办!”交管局则像老虎,威风八面地走在后面,虎视眈眈。而人数众多的司机则像一群小松鼠,本可以躲在树上,不理会狐狸的喧嚣,但一看有老虎殿后,都不敢大意,只得乖乖地跳下树来,交钱补卡。少数“胆大妄为者”不去补办,“吊睛白额的大虫”则猛然跳将出来,一把抓住小松鼠,吼道:“你为什么开车不带牡丹交通卡?罚款100元!”

这个比喻是不是颇能形象地反映出管理者、发卡银行与司机三者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银行垄断经营的权力是交管部门授予的,问题的根源还在交管部门。

实际上,我也曾想过直接起诉交管局的问题,因为问题的根源还在它那里。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能还应该从这里入手。当然,那就不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行政官司怎么打?去年8月案子提起上诉以来,我常常考虑这个问题。是想办法把交管局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单独提起一个行政诉讼?我一边查阅法律书,一边向律师朋友请教,但最后无果而终。因为我发现,在法律上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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