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我在这场官司中获得了胜利,然而,这一胜利并不彻底。因为我要求工行北京分行停止执行自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法院认为,这一诉讼请求不属于此案审理范围从而不予处理。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虽然二审法院的上述决定并无不当,然而,问题的矛盾性仍然从这里显现出来。一方面,法院既然认定工行收取的6920元属于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对工行收费行为赖以存在的依据“不予处理”。法院的判决意味着仅我一人可以从这一官司中获益,其他上万与我情况完全相同的补卡人却不可能从本案中得到退款。

虽然说事情的发展出现了好的转机,3月3日工商银行承诺按照法院判决的标准立即向所有1万多名牡丹交通卡补卡人返还曾被多收取的款,但工行这一值得称道的举措却不是法院判决的结果。换句话说,工行如果不向其他近两万名补卡人退款,它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过错,尽管它在道义上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如何使牡丹交通卡官司不只具有个案意义,这是留给我的思索,也是一些媒体人士对此发出的疑问。

如何才能做到一人胜诉,这一特定消费群体中的每个人都能获益呢?这就不能不提到公益诉讼制度,不能不向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发出呼唤。

公益诉讼是指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现代公益诉讼制度奠基于美国。如美国的《反欺诈政府法》规定,任何公民个人或者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政府的名义控告违约的一方,并在胜诉之后分享一部分罚金。而美国的“私人检察官”制度给予了任何人就环境污染、行业垄断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美、日、法、英等国家,施行的是纳税人诉讼制度,允许公民以纳税人的名义到法院起诉任何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滥用开支的行为。在德国,消费者协会可以以特定消费群体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一旦胜诉,所代表的消费群体将会全部自动受益;在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也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维护市场公平为目的的诉讼。于是,我们听到了美国副总统切尼在“9·11”事件后经常乘坐飞机超过了正常开支而被舆论指责,我们也听到了意大利总理贝鲁斯科尼因招待外国元首费用过高而招致的批评,也听了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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