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近似于集团诉讼,但是司法实践中,这一程序几乎没有启动过。第五十五条中有一个公告程序,一旦公告,原先不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人也会提起诉讼,在地方政府看来,告的人多了,会影响和谐稳定,原告的范围越小越好。现在环境污染诉讼中,都是限定单个人起诉。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排除了集团诉讼的适用。该规定明确,股民可以选择单独诉讼,也可以选择共同诉讼,但是,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在开庭前确定。

代表人诉讼制度虽然设立十几年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得并不好,这既与地方政府某些官员“影响安定团结”的观念有关,也与某些法官的狭隘思想有关。因为多数法院是按照法官的办案数量计发奖金的,如果将人数众多的案件拆开分成不同的案件,就可以增加法官的工作量,也就等于相应地增加了法官的收入。

美国总统布什有一段高论。他说:“集体诉讼如果运用得当,可以使美国的法律制度更有效率,保证受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布什先生分析得不错。集体诉讼在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节省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特别是在积极研讨和试行的公益诉讼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实际上,很多专家、学者都十分关注集体诉讼、公益诉讼,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就是其中的一位。周泽说,从法律概念上讲,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对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恶性事件提起的诉讼。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公权主体,如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相应的公益诉讼,可以直接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是检察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类是私权主体,就是发动民众的力量来提起这样的公益诉讼。

但我以为,提倡公益诉讼不应该只是一句空话,因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方很可能会“吃力不讨好”:一方面,在现在法律框架下,官司胜诉的概率不大,司法审查可能只治标不治本;另一方面,即使赢了官司,往往是收益极小,讨回几十元、几百元算多的,拿回几角钱的事也不鲜见,但为打官司付出的往往十倍、百倍、千倍于这个数,这就是人们经常说的“胜败皆赔钱”的情况。但是,有一种收获往往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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