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喻山澜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民族:汉性别:男职务:记者电话(略)工作单位:中国工商报邮编:100070

第一被告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宣武支行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南滨河路3号电话:63480658邮编:100054法定代表人姓名:果志刚职务:行长

性别:男

第二被告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地址:北京复兴门南大街2号电话:66410055邮编:100031法定代表人:李晓鹏职务:行长性别:男

案由不当得利

诉讼请求:

一、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00元;

二、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办法,并遵照有关法规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3年7月30日,本人由于牡丹交通卡丢失,前往被告北京市分行宣武区白纸坊储蓄所办理补卡手续。该储蓄所在补办时,收取了100元的费用。事后本人了解到,工商银行执行的这一高额补办收费标准并没有报价格主管部门北京市发改委审批,违反了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于2001年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企业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服务行业联合发行的IC卡,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牡丹交通卡作为工商银行与北京市交管局联合发行的不单独收费的IC卡,理应执行这一规定。

两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在补卡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按照这一规定,被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此致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喻山澜

2004年4月15日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喻山澜汉族中国工商报记者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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